A16: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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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家突然不卖房了,下家怎么办?
孙洪林
申房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 021-63546661
  姚先生看中一套动迁安置房,上家刘女士只是拿到房,没有产权证,当然她手里有一份书面材料,就是刘女士和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交接书》,约定了交房时间等。

  姚先生是第一次买房,在中介的居间介绍下,姚先生和刘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居间协议》,两份合同中均对房价款、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特别是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最后一笔房款在双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由姚先生一次性支付给刘女士;刘女士办出其为产权人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后,双方在五日内签订过户使用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后姚先生如约支付了首笔房款,刘女士在收到钱的当天将钥匙给了姚先生。可待姚先生按约打算支付第二笔房款时,突然联系不到刘女士了。中介也帮着找,同样没结果。原来此时的刘女士因吸毒去了戒毒所。刘女士出来后找到姚先生,姚先生才得以将第二笔房款付给她。而真等到这套房可过户时,刘女士反悔了,她自己办了产权证,还不愿和姚先生签订正式《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刘女士认为这套房是她和前夫的夫妻共同财产,前夫不同意出售这套房。刘女士认为,姚先生第二笔房款晚付了半年,属违约。最后刘女士说房子不卖了,姚先生之前付的房款可全退,另还可补偿姚先生钱。

  姚先生将刘女士告上法庭,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刘女士协助将房屋产权过户至他名下,并进行财产保全,查封这套房,以防刘女士将这套房售与他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中,姚先生与刘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刘女士办出其为产权人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后,双方在五日内签订过户使用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这套房产权已登记在刘女士名下,且根据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动迁安置房提前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这套房已满足允许上市交易期限,可办理小产证后进行转让,因此,刘女士应配合姚先生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对于刘女士认为出售房未经前夫同意而不能出售的意见,因其未提供前夫不同意出售房屋相应证据,结合产权登记在她一人名下、前夫出走多年、房屋交接书记载内容及这套房的交付使用情况,可确认姚先生作为买受人,就本次买卖已尽到相应审慎义务。因此对刘女士的答辩意见,不应得到法院采纳。另刘女士提到的第二笔房款的逾期问题,是因为刘女士自身的问题造成的,非姚先生主观违约所致。且在刘女士出现后,姚先生支付了第二笔房款,刘女士也接受了这笔钱款,因此不应认定为姚先生有违约行为。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判决支持了姚先生的诉讼请求。(本案尚在上诉期内)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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