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看中了一套离地铁站较近的二手房,在与上家袁女士签订了正式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付了首付款后,就开始等待银行进行贷款的审批。在合同约定的过户日期将至时,他们发现袁女士并没有按当初说好的,用他们付的首付款去还之前的贷款,导致抵押没有注销,在这种情况下,房屋无法过户到他们名下。小两口通过中介与袁女士联系,希望袁女士尽快还清贷款,注销抵押,并过户,否则算袁女士违约。但袁女士却自有一番说辞,她认为自己是愿意配合小伟和小梅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只是他们已付的首付款被用来归还其他欠款,所以她现在是没有能力还所欠的银行贷款而无法撤销抵押,这是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她还提出,小伟和小梅的银行贷款合同是前不久才签订的,这样他们就不可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获得贷款申批表,所以他们在过户前没有足额支付房款的能力,不能算她违约。
无奈之下,在合同约定的过户日期之后,小伟和小梅将袁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袁女士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涤除房屋上设定的抵押,协助他们将房屋产权过户至两人名下,交付房屋,并要求袁女士向他们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合同签订后,由于作为被告的袁女士在约定的过户日期前未能涤除抵押,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显然已属违约。作为原告的小伟和小梅主张继续履行,要求袁女士涤除房屋上设定的抵押,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交付房屋,是有合同和法律依据的,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相反,袁女士辩称合同因小伟和小梅没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而未能履行,是缺乏事实依据的,不应得到法院的采信。
对于小伟和小梅的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请,也因袁女士逾期未能涤除抵押,致使未能按期过户和发放贷款,相应也造成了房屋交接的延迟,理应由袁女士承担相应的违约金。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支持了小伟和小梅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