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丈夫与上海一名女子相识相恋,两人共同创业成立了公司。同年丈夫将自己名字的最后一个字改了,与这名女子在上海登记结婚,组成了新的家庭,第二年生了一个儿子。2015年,根据上海相关政策,丈夫的户口报进了上海。新家对女儿很好,继母不但把她当作亲生女儿,还花巨资让她进了上海贵族学校,准备培养她出国深造。
而殷女士却情况凄惨,母亲早逝,父亲身患重病不幸去世了,唯一的哥哥也因病去世,她只身一人在上海,虽然也在老家买了房,可婚姻一直不如意。去年她通过老乡找到了丈夫,看到丈夫票子、房子、儿子、女儿、妻子五子登科,日子红火,便提出要丈夫赔偿她的经济损失。丈夫当然不予理会,于是她就来到电视台要求帮她调解。现场她出示了当年与丈夫的结婚证,只见这张结婚证上虽然连丈夫的身份证号码和照片都没有,但婚姻登记的专用章和钢印赫然在目。我当场与丈夫连线,丈夫在电话那头矢口否认与殷女士曾经领过结婚证,但又称自己曾找过殷女士,并在当地报纸刊登过寻人启事,还到法院起诉离婚,均因种种原因没能解除与殷女士的婚姻。我问他既然与殷女士没有登记结婚,为什么要去法院起诉?为什么要登寻人启事?丈夫顿时无语。
事后我们通过有关部门,证实了1998年殷女士与丈夫的婚姻登记是真实的。根据我国有关法律,丈夫已经构成重婚罪。重婚罪属于自诉案,殷女士可以拿着相关证据起诉。
然而现场观众听了殷女士的诉说,似乎并不支持,纷纷谴责殷女士15年对自己亲生的女儿不尽抚养义务。即使丈夫构成了重婚罪,但他所创造的财富与殷女士没有关系,要想分得丈夫的财产也是无理要求。值得庆幸的是,丈夫现在的家庭对女儿很好,一直把孩子视为己出,殷女士应该感谢丈夫。至于女儿的抚养权应该征求女儿的意见,毕竟女儿已经17岁了。
我们找到了丈夫,跟他说明了当时结婚证的真实性。丈夫对自己犯下的错误追悔莫及,表示会尽快与殷女士办理离婚手续。对于殷女士提出的补偿请求我们当然不会支持,但鉴于殷女士目前的身体状况,急需进医院手术治疗,我劝丈夫看在过去曾经的情份上,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一定的帮助。丈夫接受了我的意见。
上海市人大代表 柏万青
【律师点评】
本次纠纷中提到一个刑法罪名——重婚罪。对于这一罪名老百姓应该并不陌生,但具体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可能大部分人就有了疑问。这里我们来普及一下这个知识点。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罪是对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严重破坏。《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明确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该条的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也就是说该条规定了两种重婚行为:一种是“有配偶而重婚”,是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另一种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是指本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结婚。这里规定的“明知”是本罪的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如果行为人是蒙受欺骗,不知道对方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则不构成本罪。如本次纠纷中殷女士丈夫在上海再次结婚的对象,即殷女士女儿的继母,她在与殷女士丈夫结婚时,并不知道其已有配偶,那么她本人是不构成重婚罪的。
另外,该条所规定的“结婚”,既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又包括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只要是有配偶而又结婚,或者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无论是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还是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都构成重婚罪。 孙鸣民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