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大家就说好,蒋先生的户口仍在这套公房处,若以后遇拆迁,各自享受应得的动迁利益。在这套公房的承租人变更为妹妹后,在其同意的前提下,蒋先生妻子的户口也随即迁入这套公房。天有不测风云,去年蒋先生妹妹突发疾病过世。当蒋先生还沉浸在悲痛中时,妹妹是承租人的那套公房要被征收了。蒋先生的妹夫在变更为承租人后与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
征收单位考虑到这套公房内的户籍因素,提供了两套安置房。经大家协商后,确定其中面积较小的一套房屋,由蒋先生夫妇申购,房款也由他们另行支付。征收单位的工作人员让蒋先生就此事实书写了一份情况说明,再次确认房款由蒋先生夫妇自行支付,并且,工作人员也在这份情况说明上签字确认。由于房款是蒋先生付,所以就没有让妹夫签字。
后来妹夫反悔了,认为他是承租人,蒋先生夫妇是空挂户口,并不在这套公房处居住,所有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归于其一人。
蒋先生夫妇找到我们,我们在搜集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后,撰写了起诉状,将妹夫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分割征收补偿利益。
庭审中,我们提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情况说明中说明了面积较小的一套房屋由蒋先生夫妇申购,其上有征收单位工作人员的签字确认。如果没有这一事实,征收单位的工作人员是不会签字确认的,而且这份情况说明也是在该户的征收材料中留存的,可见蒋先生夫妇所述是事实。而且在征收时,是基于蒋先生夫妇的户籍因素,才分配了两套安置房屋,蒋先生夫妇实际也只是要求取得面积较小的一套房屋的申购权,房款也是由蒋先生夫妇另行支付的。
最终本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了调解协议,蒋先生夫妇取得了一定的征收补偿利益。
黄华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