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外公布,酝酿两年之久的出租汽车改革及网约车新政方案终于揭开面纱。据悉,《指导意见》即日起生效;《暂行办法》将于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昨天下午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刘小明、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局长刘钊对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做出官方解读。
定稿做了诸多重要修改
刘小明表示,两文件征求到6000余条意见。
《指导意见》的修改,借助于“互联网+”行动这一契机,以增量来带动存量的改革,使得传统出租行业,也就是巡游车实现转型升级,同时使得网约车能规范发展。
现在绝大部分网约车平台都兼有专车、快车、合乘(顺风车)和巡游出租汽车多种业务,尤其是专车和快车,和合乘(顺风车)的界限不是很清晰,《指导意见》中进行了明确。
体现了出租汽车管理的地方事权,坚持属地管理,在制度设计上给地方发挥主动性留有了足够的空间和余地,体现了因地制宜和因城施策。
《暂行办法》修改得比较多:
■ 网约车车辆登记性质 明确将网约车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既体现出租汽车的性质,又反映新业态的特征。
■ 网约车车辆报废标准 建立了新的按里程报废的标准,规定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没有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 劳动合同 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应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满足网约车灵活用工需求。
乘网约车变得更安全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局长刘钊表示,针对网约车灵活性高、管控难度大等特点,《暂行办法》对网约车驾驶人设定了比较严格的准入条件,以最大限度维护公共安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乘客出行安全。
规定要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的驾驶人从事运营。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驾驶人显示其交通违法行为多发、守法意识和规则意识差,不能保证提供安全可靠的出行服务,特别是有交通肇事犯罪记录的驾驶人,往往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后果,更不宜从事网约车服务。《暂行办法》将无暴力犯罪记录作为从事网约车行业的一道红线。对于有酒驾、醉驾、吸毒行为记录的驾驶人,《暂行办法》规定一律不得从事网约车服务。
下一步,公安机关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查询机制,确保不符合条件的驾驶员被挡在网约车行业之外,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网约车管理方式与出租车不同
刘小明表示,现在网约车形式上好像是按照出租车来管理的,其实不是这样,而是根据网约车的特点做了新的制度设计:
■ 合理地放宽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条件限制,不要求自有车辆,以适应平台公司轻资产运行的特点。
■ 优化平台公司经营许可的程序,实行两级工作、一级许可,对线上服务能力由注册地省级相关部门一次认定,全国有效。
■ 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本报北京今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