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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05日 星期三 放大 缩小 默认   
生前预嘱,托付“生命的尊严”
姚丽萍
孙绍波 画
  姚丽萍

  死生,大事也。

  生命的尊严,在于有尊严地活,也在于有尊严地死。

  当所有的治疗措施已然穷尽,回天乏力,面对丧失意识的病人,是勉强维持生命,还是尊重自然规律?

  市十四届人大代表傅舒昆,是一位麻醉科医生,行医近30年,救治无数,面对生死,她对生命的尊严,有着更深切的体验。

  在她的职业生涯中,常常遇见,穷尽“洪荒之力”的抢救,带来的,不是生机,而是一系列痛苦。

  她看见,患者临终前毫无尊严,只能“任人摆布”,身上插满了连线和管子,患者神志不清,家属痛苦不堪;这种痛苦,何其无奈,究竟是放弃,还是继续徒劳抢救?

  家属很纠结,就这么让病人“过去”,感情上“过不去”;如果不让病人“过去”,维持生命却是需要代价的,尤其是“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时候,医疗资源的支出代价更高。在感情和理智的权衡中,感情还是占了上风,家属要求医院为病人插管。

  插管的日子,一天天过去,一个月又一个月过去,病人依然没有意识,仅仅是在借助医疗器械呼吸。家属日益感觉负担沉重,甚至无力支付,“感情的需要”终于让位于现实的经济压力,家属向医生提出拔管要求。

  这时候,管子能拔吗?现有的医疗操作规范,不允许医生“说拔就拔”。医生很纠结,拔了,违反规范;不拔,病人家属付不起医疗费用。更让医生纠结的是,“勉强治疗”原本不仅浪费医疗资源,更是对生命尊严的不尊重,也是造成医患纠纷的一大诱因。

  徒劳抢救,令社会和家庭都负担沉重;尤其是面对深度老龄化,越来越多的徒劳抢救,更给医保资金和医疗资源带来极大浪费。

  所有这些,让傅舒昆确定——终止无意义的医疗行为,才是文明社会进步的体现;让每个人有选择自己死亡方式的权利,让有限的医疗资源用在有意义的医疗行为之中,才是对生命尊严的真正维护和尊重。

  今年元月,傅舒昆向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提交代表建议,建议通过法律程序,让患者有权利选择终止无意义的抢救。

  但,这样的权利赋予,恐怕并非地方立法所能承担,国家层面的立法确权,才是关键。

  其实,早在2012年3月,上海代表团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大学临床肿瘤医院结肠肿瘤外科医生顾晋,已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提交议案,建议制定行政法规或规章在全社会推广“尊严死”,让“生前预嘱”具备法律效力。

  提交议案,一个动因是,外科医生对生命质量的关注。当病人已经无法感知这个世界,勉强治疗能维持的,仅仅是没有质量的生命,而不是生活,勉强治疗,意义何在?

  发生在身边的一个个病例,让顾晋意识到,认同“尊严死”,让“生前预嘱”具备法律效力,很有必要。

  不同于主动致死的“安乐死”,“尊严死”遵从自然规律,体现生命和谐——当治疗无望时,是使用呼吸机等人工生命支持技术延缓死亡;还是选择接近自然死亡的方式,追求更多的临终尊严?人们完全可依据个人意愿“自主选择”。

  前提是,填写“生前预嘱”。

  通过本人事先签署的“生前预嘱”,在生命末期按照尽量自然的方式,有尊严地离世——不仅是对生命的最大尊重,也能让医护和家属由此得到伦理支持,产生心理上的崇高感。更现实的意义是,这种建立在个人“知情同意权”基础上的死亡方式,是缓和医患矛盾的良药。

  各国经验表明,建立“生前预嘱注册中心”,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赋予“生前预嘱”必要的法律效力,是推广“尊严死”的有效办法。一个人在生命末期,要或不要什么医疗照顾,要或不要生命支持系统延缓死亡,要或不要捐赠遗体、器官以救助他人,都可以在“生前预嘱”中做出安排。

  为此,顾晋在议案中提出,为“尊严死”提供法律支持,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使个人填写的生前预嘱具备法律效力,当事人和执行者按照生前预嘱实施的各种行为受法律保护;批准成立由职能部门指导的“生前预嘱注册中心”。

  这一代表议案,当年已由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列为正式立法案。此后,议案所提设想,一直在酝酿中。毕竟,死生,大事也;何况,生前预嘱,要托付的,是生命的尊严。

  但终有一天,无论是顾晋医生,还是傅舒昆医生,都将看到,他们对生命尊严的呵护,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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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预嘱,托付“生命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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