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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5月22日 星期一 放大 缩小 默认   
“醉驾入刑”松绑?只是重申刑法
姜燕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制定实施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就醉酒驾驶明确提出,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一些人将此解读为“对醉驾的高压打击将有所放松”。多名法官一致指出,这是误读。

  “意外大部分正是因为酒驾人心存侥幸,公众的安全谁来买单?”

  “酒后驾驶处罚不可放松!我是多年的老交警,我处理过十一年的道路交通事故,我见过无数的肝肠寸断,我惋惜那些无法挽回的悲剧人生!”

  “真的不支持这个松动,加重才是正事。”

  ——网友评论

  “醉驾当然可以宣告无罪或者定罪但免予刑事处罚。不是以前醉驾不能免除刑罚,出了量刑意见(二)就可以免除了,更不是法律出现松动,醉驾入刑出现松动了。”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张华说。我国刑法第13条、第37条已经明确,所有犯罪行为,包括盗窃、故意伤害等常见的犯罪类型,只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作犯罪处理,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刑事处罚。之前出台的司法解释和法律文件,都没有规定醉驾不能认定为情节轻微和情节显著轻微。

  “这种重审是对司法实践者的一种提示、要求和强调,使审判人员在审理醉驾案件时,更加全面、客观地考量被告人的各种犯罪情节,使定罪、处罚更加科学、合理。”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崔光同

  “当初司法解释中没提‘不予定罪’、‘免予刑罚’的内容,新的法条生效后,执法、司法部门雷厉风行,一个结果就是危险驾驶罪所占比例走高,从某种意义上说出现了打击面过大的情况。”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说,正是基于上述情况,此次最高法出台的量刑指导意见重申了基本法理。

  “近年来,司法机关始终对醉驾保持高压打击态势,醉驾案件保持高位运转,占据刑事案件较大比重。司法机关对醉驾的打击不会放松,广大司机切勿放松警惕。”

  ——法官们提醒说,重申并不代表放松打击醉驾。据《法制日报》对北京、上海和江苏法院的了解,三地对醉驾案件始终保持严厉打击态势,从数据上看,醉驾入刑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其预防犯罪的作用。

  “这样是否会产生同案不同判问题,甚至为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提供了操作空间?”

  ——不少网友表示出这样的担忧。

  “没必要担忧。一般而言,认定案件情节轻微属于与检察机关认识有重大分歧,承办法官不会轻易作出认定,会提交法官会议进行讨论,听取相关意见;而认定情节显著轻微更是需要上报审委会讨论,加上检察院的监督,检察院对量刑不当可以提出抗诉,一旦抗诉意见得到二审法院认可,按照法官责任制的规定,承办法官可能还要被追究相应的责任,因此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是不可能的。”

  ——张华

  本栏编辑 姜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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