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购房者在获取房地产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后,私自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与售房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中介公司要求购房者承担违约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本案中《看房确认书》是该中介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金某协商,故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格式条款无效大致分为以下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3)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4)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本案中的《看房确认书》从内容到格式均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规定的几类合同无效的情形,是中介公司为保障自身利益而对购房者行为所作的合理限制,并未排除金某接受居间服务的主要权利,也没有免除中介公司一方的义务,中介公司仍按约定履行陪同看房等的中介服务。综上,《看房确认书》是金某签字认可的,应为有效,中介公司有权据此追究金某的违约责任。
法院支持了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金某向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
《庭审实录》法律总顾问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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