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李崇禧利用其担任中共四川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四川园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国有土地合作开发权、当选省政协常委、催要工程款等事项提供帮助。2006年5月至2012年8月,李崇禧直接或者通过其妻李明玉(另案处理)等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1070.34773万元、美元5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109.63213万元。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崇禧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到案后,李崇禧能够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认罪悔罪,对其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