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张某以52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某开发商的期房。后张某打算将该房屋卖掉,就通过中介公司将房屋信息挂到网上。2011年8月,李某相中了张某的这套房子,经实地看房,对户型、采光和小区绿化都比较满意。同年8月12日,李某与张某通过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协议》,成交价款为78万余元。同时两人约定,在开发商将房屋产证办理出后3日内,正式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协议》签订当日,李某支付了5万元定金。之后,李某并未住进这套房子。
两个月后,李某突然在某电视节目中看到了某小区楼房存在摇晃现象的报道,而自己两年前购买的房子就在这个小区里。据报道称,这个小区多户业主正通过媒体、信访、司法等途径维权并要求退房。这下子李某坐不住了,因担心房子出现质量问题,几次三番向张某主张解除合同,但都吃了闭门羹。
2011年11月,张某顺利拿到了房产证,之后向李某发出催告函,要求他在11月20日之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结果迟迟不见李某露面。而此时的李某也每日心神不宁,思量再三,他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房地产买卖协议》,并要求张某返还定金和利息,理由是协议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
庭审中,李某提供了去年9月份的电视节目录像和网友关于该小区所作的情况反映,他认为这说明小区的楼房的确存在摇晃问题。
被告辩称,协议中已经明确记载了房屋类型、地址和装修情况等信息,李某当时对此不存在认识上的错误。同时,楼房摇晃并非因为质量问题,而是周边石材厂内石材锯切机产生共振引起的,这通过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对房屋进行的振动测试可以看出。
法院认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对合同关系某种事实因素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而订立的合同。当时《协议》明确记载了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情况等,并确定了交易价格,又载明李某经看房对该房屋已充分了解清楚,李某也确认买卖标的物没有质量问题。这说明其在订立《协议》时不存在重大误解。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协议》因重大误解而订立,故其要求撤销《房地产买卖协议》、要求被告返还定金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