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敏、沈莉芳原系夫妻,2009年11月生育一女。今年5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女儿随沈莉芳共同生活,对探视权双方未明确约定。后张敏要求探视女儿,沈莉芳以张敏未归还被告父母欠款而加以拒绝,双方发生矛盾。庭审中,张敏认为,离婚后沈莉芳一直无理拒绝自己对女儿的探视,致使自己与女儿长期不能相见,原本亲密的父女关系遭到严重破坏,故要求依法享有对女儿的探望权。沈莉芳则表示不同意张敏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适时的探望可以增加子女与非直接抚养方的沟通与交流,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本案中,原告要求对女儿享有探望权,应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父母间如有债务纠纷,可另行诉讼解决;被告由此不同意原告探视女儿,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本文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