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初,恋爱多年的王先生与王小姐打算结婚。4月,两人看中了本市抚远路1288弄的一套90平方米的房屋,总价160多万元。据王先生称,因自己是外省户籍,无法申请本市公积金贷款,故由王小姐与房产公司签订预售合同,同时由王小姐申请公积金贷款30万元及商业贷款70万元。首付款60万元及车位购置款、装修费均由王先生支付,而每月的贷款也是由王先生支付的。
不料今年春节过后,两人分手。8月,王先生向宝山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系争房屋归自己所有。
庭审中,昔日的未婚妻王小姐也显得十分委屈,称他们在购房前已经分手。商品房预售合同是王小姐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因税费较高,故一时未办理小产证,想晚点再办理。所有款项均由王小姐出资,首付款65万元左右是王小姐向王先生借款支付的,并打过借条;每月贷款一直由王小姐用银行卡归还;装修费10万元左右也都是王小姐出资,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先生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婚前财产公证协议》,主要内容为,双方经自由恋爱,准备结婚,现甲方以乙方名义购买婚房即系争房屋,甲方负责出资购买系争房屋,包括首付60万元及停车库4.8万元,100万元以乙方名义向银行进行贷款,系争房屋最终产权归属为甲方婚前个人财产;系争房屋办理交易过程中税费、维修基金等均由甲方负责缴纳。对此,王小姐称《协议》没有经过公证,上面的签名不是自己签的,但在法院释明诉讼风险后,仍坚持不申请对签名进行鉴定。
法院认为,该《协议》以及原告提供的付款证明,足以证明原告的主张,现在开发商已取得系争房屋的大产证,其在审理中明确表示系争房屋符合过户条件,同意根据法院判决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据此,原告要求确认系争房屋归其所有以及要求过户的请求,法院可予支持。同时,原告须消除系争房屋上的抵押。
同时法院认为,被告虽未出资购买系争房屋,但基于原告购房目的是与被告结婚,且被告作为名义上的购房者,办理了贷款等一系列手续,对购房也作出了贡献,还可能对其以后购房造成影响,因此,原告应给予其一定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