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天,小林来到某公司位于闵行区的仓库。他和保安老陈打了个招呼后,小林和帮工进了仓库清点货物。一番清点后,小林却心里一紧:“怎么少了那么多?”小林又让帮工清点了一遍,确实少了很多货物。把老陈叫进来后,大家又一起再清点了一遍,结果还是一样。
“这是怎么回事儿?”小林问老陈。
“我也不知道,我只负责看大门,有问题你们去找刘经理。”老陈答道。
小林立即拨通了刘经理电话,刘经理却说他完全不知情,当初只是租借场地给小林,其他的不管。
“先报警吧。”帮工提醒了小林,拨打110后警察迅速来到现场,一番清点统计后,发现一共少了30余万元的货物。这下小林不但无法向上家如期交货,还有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小林和刘经理多次交涉,刘经理说自己只是出租人,只要交付了租赁物就没有责任。
不知所措之际,小林找到了我。在了解了事情原委和分析了法律关系后,我决定接受委托,起诉刘经理的公司没有履行保管义务,要求他们支付违约金。
法院首先安排了一次调解,在调解中刘经理提出:“我们当初和小林说好的,只是租赁场地,作为出租人,我们为什么要承担保管义务?”
我向法官解释道:“双方当初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为了堆放五金器材,这家公司提供给小林仓库,并收取一定费用。虽然当时没有通过书面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但通过实际履行的情况来看,小林与公司之间构成的是仓储合同,而非刘经理认为的租赁合同。保管人必须赔偿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的货物损失。”
将信将疑的刘经理在调解中并未同意小林的索赔。正式开庭时,我方提供了一张“入库单”以及另一个门卫老潘的电话录音。原来在小林第一次将货物放入仓库的时候,当时的门卫老潘进行了清点,向小林提供了入库单,并告知小林需要凭单提货。后来大家都熟悉了,也就没有要求出示,而小林也不知将单据扔哪儿了。幸亏在我的提醒下,小林翻箱倒柜,终于找到了这张珍贵的单据。而作为关键人物的老潘,如果贸然取证,很可能因为工作关系而无法取得对小林有利的证言。因此,在开庭前我就以其他存货人名义打电话,录下了正在值班的老潘的对话,证明了入库单的真实性以及其所具有的仓单的法律性质。
在有力证据面前,刘经理不得不同意小林的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小林终于得到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