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陈学新表示,首先,对于“马路游击队”,应逐渐建立登记制度,由街道对这些人员定期登记。建议有条件的区域进行“收编”,最好每个区有一家国有企业,对这些人员通过挂靠等方式加强管理,提供统一的培训,并监督其合法经营。
其次,对易污染却没有什么经济价值的废旧物资,政府部门可以适当扶持,给予一定的补贴,提高回收人员和企业的积极性。同时,建议上海对日光灯、废旧电池等易污染物品成立专业的再生资源处置企业,由政府部门扶持。毕竟此类物资的处置成本较高,企业出于利益驱动往往不愿意投入到此类行业中。
此外,针对个别回收企业或个人的“违禁”行为,如回收销赃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等,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罚款、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企业则可吊销证照等。同时,对于举报销赃的个人企业,也应有具体的奖励办法,让违法者无处可逃,不敢轻易再对公用设施下“黑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