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原告刘先生将位于共和新路上一套二房一厅的房子租赁给被告王某,合同约定房屋租期为3年,每月租金为3000元。合同还约定,房屋不得转租。今年5月,因王某拖欠水、电、煤等相关费用,刘先生到出租房内查看时,发现王某擅自在出租房内砌起两堵墙,把原来的客厅隔成两间客房,另外,厨房间也被改造成一间客房。王某把五间客房分别再出租给5名房客。每间租金为1100元至1300元不等。刘先生认为,王某的做法给出租房埋下安全隐患,他向闸北区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解除租赁合同并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闸北区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刘先生的诉求。但王某未能自觉履行法院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法院遂依法对王某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