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通知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年底。
会所事宜
作为合同附件
会所即商品住房项目附属会所,有了名词解释: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于向业主或以业主为主的人群提供商业、娱乐、文体等配套服务的场所。
会所归谁所有,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在商品房预(出)售合同中约定明确。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会所所有权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时,除明确是否保留对会所的所有权外,还应根据规划批准用途明确会所的座落、经营服务方式和服务功能,并明确会所是否仅向业主开放或业主是否享有优惠使用的权利。同时,报送备案的销售方案应明确上述内容为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附件。
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其在售楼场所张贴公示。
会所功能
约定不得擅改
对于会所的经营服务方式和服务功能,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购房人在商品房预(出)售合同正文或合同附件中约定明确。商品住房销售广告、售楼书等宣传资料中明确会所经营服务方式和服务功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改变。
会所所有权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保留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出售会所时,应将已向业主承诺的具体用途、经营服务方式和服务功能约定为租售合同的内容,承租人和受让人不得擅自改变。
业主共有
会所享有收益
会所所有权属全体业主共有的,只登记,不发放房地产权证。会所出租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会所被拍卖的,受托的拍卖机构应将会所的具体用途、经营服务方式和服务功能在拍卖公告中明确,受让人取得会所所有权后,应按公告内容经营使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所承租人与受让人及其他经营者需改变已向业主承诺的经营服务方式和服务功能的,应按规划管理和物业管理规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征得业主大会同意。会所经营和消费人员进出小区、车辆停放、噪音控制等会所后续运行管理事项,可纳入小区业主自我管理的范围,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业主大会在《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中具体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