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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1月15日 星期二 放大 缩小 默认   
走出拒交物业费的心理误区
徐亚斌
  徐亚斌

  有关业主拒交物业费的消息时有所闻。业主拒付物业费,听起来似乎有各种“理由”,实际上却是进入了心理误区。

  有些业主买房后并未入住,或者偶尔居住,他们就以自己没有得到服务为由,拒绝缴付物业费。这是一个误解。因为物业公司“服务”的是业主的物业,不是业主本人,所以,不论业主是否实际居住,物业公司都已为你提供了相应服务,你就有义务交纳物业费。

  也有的业主认为自己未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交不交物业费没有约束力。实际上,业主选出的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对小区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管理企业无需再与每位业主单独订立合同。再说,即使真的没有合同,因为你事实上已经默认了这种服务,就应交纳相应费用。

  还有的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不到位,就可以拒交物业费这一点常常是业主拒交物业费最充足的“理由”。在某些业主眼里,这是自己抗衡物业服务不到位的唯一“筹码”。事实上,即使物业管理企业某些服务与合同约定的标准存在差距,也只能成为业主要求减收物业费的理由,而不能作为拒交物业费的借口。

  由于部分业主在交纳物业费上陷入了严重的心理误区,使得物业费的拖欠成了常态,这样就导致了恶性循环。业主越拖欠,物业公司就越难以开展正常的工作,服务就越不到位;而服务越不到位,就更让业主找到了拒付物业费的“心理依据”。如果物业公司再来个“破罐子破摔”,那么这样的恶性循环就愈演愈烈。

  要真正解决问题,我们还得走出心理误区,摒弃“以怨报怨”的思维习惯,采取合适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把矛盾的解决纳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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