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新规明确: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
对于退换货条件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列出四种具体情况: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
■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新规还指出,在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在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据了解,该规定已经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