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大伯现年68岁,出事前系某市一家水务公司雇员,工作时间是晚6时到早6时。
去年6月18日早上5时许,钟大伯像往常一样将值班室的垃圾扫入畚箕后,到室外倒垃圾。但因雨大路滑,钟大伯不幸摔倒,顿时疼痛难忍,低头一看,发现小腿处一根断骨已夺肤而出,鲜血直往外涌。于是,他爬回到值班室,用办公室电话向儿子手机拨打了一个求救电话。随后,儿子将其送入医院抢救。伤愈后,钟大伯向公司提出赔偿,公司却以他是在出事当天下午才给单位打电话、受伤原因不明为由拒赔。
为此,我为钟大伯提供法律援助。但我有点担忧:诚如公司所言,证明钟大伯在上班期间受伤的证据不充分。于是,我决定分两步补充证据:一边向法院要求从电信部门调取当天早上5时左右从值班室打出去的电话记录;一边向与钟大伯一起轮流值班的同事了解情况。
起诉后,承办法官给我打来电话,说除固定电话、手机用户本人可以查询本人打(发)出去或接收的电话或短信等通讯内容外,根据《电信条例》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外,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而我这边对钟大伯同事的取证也受阻,该同事虽证实当天早上6时左右来接班时,发现办公桌前有一摊血。但他拒绝出庭作证,也拒绝在调查笔录上签字。
于是,我立即通知钟大伯的儿子,让他通过移动公司查自己的手机通话记录。万幸的是移动公司尚保存有钟大伯的儿子接收钟大伯办公室电话的记录。
开庭时,水务公司以钟大伯受伤时间、地点、原因不详等为由提出抗辩,并拒绝庭前调解。但我提供的通话记录和一份钟大伯的儿子与水务公司领导谈话时的手机录音证据能形成证据链,在这份录音证据中,该领导说当时现场监控视频(没有保存)中是看到有一个影子出值班室门后向左转,回到值班室时好像是蹲着进去的。且这个时间与钟大伯给他儿子打电话的时间基本相符。面对这些证据,庭审结束后,水务公司同意给付钟大伯9万元。
雇员在上下班前、上班中,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准备或辅助工作(包括在单位区域内吃饭或如厕中)不小心受伤,均可因工作原因受伤而获得赔偿。但如果事发时无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在场,最好能通过报警形式固定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