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六旬的李某自从1996年来到上海,购买了一条二手渔船,以捕捞鱼虾、黄鳝为主业。去年秋天,李某看见河岸上有人在野地里抓黄鼠狼,将皮毛贩卖给收皮毛的小贩,肉则卖给饭店作为野味销售,自己也动了心。
10月中旬,一个皮毛贩子来到李某的渔船前兜售猎杀工具,并表示如李某能猎杀黄鼠狼,可收购全部皮毛。于是,李某以每只2元的价格购买了100多只地弓,并埋在住所附近的蔬菜地、稻田边,夹住出没的黄鼠狼。到了凌晨,李某去地里检视成果,几乎每次都能抓到三四只黄鼠狼,运气好的时候,还能抓到五六只。随后,他以每张40元的价格把皮毛卖给小贩,肉则作为野味送给亲戚。
2012年底,警方接到报警后,将正在船上休息的李某及晾晒在船上的90余具黄鼠狼尸体、20余张黄鼠狼皮毛及捕猎工具人赃并获。
李某通过贩卖黄鼠狼皮毛赚了1200元,没想到因此会被逮捕,他表示,一直以为捕捉黄鼠狼没什么关系,甚至以为黄鼠狼会偷吃村民养的鸡鸭,捕猎属于“除害”。检察官指出,黄鼠狼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六条“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因此,应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