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底,夏氏兄弟一同乘坐出租车前往墓园扫墓,行车途中的一次紧急刹车引起了车辆的剧烈颠簸,让两兄弟双双伤到了腰椎。两人被送医治疗,并住院近22.5天。同年9月,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两人因该事故致脊柱受伤,其损伤的后遗症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伤后一期治疗休息150日-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今后若进行二期治疗,酌情休息30日,营养15日,护理15日。夏氏兄弟在结束了一期治疗及护理后,将出租车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承担全部的侵权赔偿责任,提出了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多项赔偿要求,总计43万余元。
被告出租车公司在法庭上认可了原告提出的大部分赔偿要求,但同时指出原告未系安全带也有责任。
法庭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在被告车辆上因刹车造成车辆颠簸激烈而受伤,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然原告在车辆的行驶中未系安全带,本身也有一定过错。综合这些情况,被告应当对原告受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百分之九十的侵权赔偿责任,对于原告提出的二期治疗费因二期治疗尚未发生,且被告不同意在本案中处理,法院不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