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除夕,本市共发生居民阳台火灾97起,占当夜火警总数的43.7%;初四到初五凌晨,共发生居民阳台火灾45起,占火警总数的31.7%,有业主因为火苗由阳台蹿入室内,财产损失严重。
只要还未全面禁放,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人身财产伤害事故,就在所难免。同样是阳台火灾事故受损方,原告为何有的获赔、有的败诉?事故一旦发生,又该如何有效维权?本报记者通过前两年的典型案例审判情况和结果,给市民一些借鉴与提醒。
原告败诉 起火只顾自救,当时未打119报案
2010年农历除夕,19时30分,市民杨先生家中突然停电,阳台起火。阳台没有封闭,放有旧木柜、旧竹竿,还有连接空调室内、外机的管线。杨先生和妻子马上泼水灭火,再用地毯覆盖扑火,火势稍缓后,杨先生到一楼按响对讲器联系物业。不久,物业保安人员来到杨先生家中,将余火熄灭。
20时后,杨先生妻子向市公安局报警,陈述火灾情形,并说明丈夫脚部烧伤。但杨先生家阳台着火后,一直未向119报警。
接下来的2个月里,杨先生花费诊疗费近3000元。其间,因为找不到肇事者,杨先生便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
法院调查表明,春节前,小区物业公司在小区各门号入口处张贴了友情提示,提醒业主到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注意安全。但杨先生家楼门口的监控摄像显示,事发当天18时30分至20时30分,有多人多次在楼门通道附近燃放烟花爆竹。
法院审理认为,起火当天是农历除夕,原告所属小区有人燃放烟花爆竹,因此推论阳台起火是因为附近燃放烟花爆竹所致;但起火后未能发现、查实肇事者,以致阳台起火的起因推论不具有唯一性;同时,在火灾起因不明时,应主动联系火警119,由消防机构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确认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但原告当时并未拨打119报案。因此,法院不能采信火灾起因推论。
此外,原告脚部灼伤虽是在灭火过程中发生,但由于起火原因不明,如果以被告未尽管理服务职责为由,要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依照《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法院判决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
【提醒】 一旦发生火灾,应及时打119报警。火情突然发生,自救固然重要,但更需要向专业部门援助,既是安全避险的必须,也是为事故责任认定、索赔提供最有力的证据。
原告获赔 除了消防认定,还有三份专业鉴定
同样在2010年春节,浦东新区东方路一小区,被告住户在楼门口燃放烟花爆竹,烟花蹿入高层阳台。当时,原告家中无人,大火在阳台上燃起,高温烟气流经客厅向厨房、卫生间、卧室蔓延,造成原告财产损失。此外,因为损坏房屋暂时无法居住,原告在别处租房半年。一场诉讼之后, 依照《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和第134条,法院做出判决——
■ 被告赔偿原告房屋阳台结构损坏费用4419元;
■ 被告赔偿原告房屋装饰和安装的损失101772.7元;
■ 被告赔偿原告物损费186336元;
■ 被告赔偿原告租房损失65000元。
在这起诉讼中,原告依法得到了赔偿,除了关键的消防认定,还有三份权威鉴定,也必不可少。审理中,原告提供了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三家专业鉴定单位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进行了鉴定、评估,分别出具了房屋质量检查报告、审价报告,以及评估咨询报告,“三份专业鉴定”成为原告获赔的技术支持。
审理中,被告曾提出,作为“第三人”的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未在被告居住房屋的布告栏内张贴小区划定烟花爆竹燃放区域的告示;被告在非指定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时,物业公司也未及时制止;消防人员灭火时,消防龙头没有水压延误救火时间,因此,物业公司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原告财产受损,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不是原告财产受损的侵权人,即使在管理上有瑕疵,也仅对被告的赔偿责任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但原告只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并未起诉“第三人”,因此,被告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采纳。
【提醒】 火灾事故发生后,不要急于恢复现场,这时最要紧的是通过专业鉴定机构“锁定”证据,为赔偿提供法律依据。另外,很多烟花爆竹引起的居住区火灾,物业管理不到位受到普遍质疑。上述案例也提醒了市民,遇到类似情况,应该把不负责任的物业公司一起起诉,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