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2012年修订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书面意见的规定》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书面意见办理办法》,办理工作呈现以下特点——
■“四类答复”讲求实效。代表书面意见的答复结果分为四类:解决采纳、正在解决、计划解决、留作参考。
■3个月法定答复期限。主办单位应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将办理结果答复代表,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书面意见,若确实不能在期限内办理完毕,应向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和有关归口负责机关书面报告,经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多渠道便捷答复。承办部门综合采用多种方式与代表沟通;完善上海人大代表网和代表书面意见网上办理系统,方便代表就书面意见办理态度和办理结果填写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