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原是上海一家高级酒店的销售员,从事客房的销售工作。2011年中秋节前,酒店推出月饼提货券并要求每个部门的员工进行推销。接到任务后,张先生便与酒店的老客户进行了联系。经过推销,一家公司口头答应购买200份。
于是,张先生便以该公司的名义预先向公司认领了200张月饼券。然而,当张先生拿着这些月饼券准备交给该公司时,对方却改了主意,只同意购买110张。他找到酒店财务部要求退还剩余的90张月饼券,财务却表示不能退,并表示如果客户不能支付这些月饼券的钱,就会从张先生工资、奖金中扣除。
中秋节前,张先生提出了辞职,并再次提出把剩余的月饼券退还给酒店,但酒店仍未接受。为尽快办理完离职手续,他迫于无奈还是交付了一万元,买下了这些月饼券。
手持这些早已过期的月饼券,张先生提出兑换月饼,但酒店表示早已没有月饼可供兑换。张先生认为,酒店强行要求他购买没有使用价值的月饼券,侵犯了自己的权益,于是将酒店告上了法庭。
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