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黄志明等全国人大代表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新增设“诚信股”的建议。他们认为,股市投资属于社会融资,是风险投资。股市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往往得不到保证,小投资者的心态也不是一种投资人的心态,而是一种投机者的心态。同年7月,证监会在回复中指出,“诚信股”与法律意义上的“优先股”存在许多相似之处。“我会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充分研究借鉴境外有关优先股制度设计、客观分析我国公司发展实践特点的基础上,根据《公司法》的授权推动制定出台优先股的具体规定”。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黄志明就此再提建议,希望能早日推出优先股。8月30日,黄志明收到的证监函(2013)153号《答复》,证监会在《答复》中表示将加强与财政部、人民银行等相关部委的沟通协调,协商出台优先股试点的配套政策。
优先股是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的。主要指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业内人士指出,随着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巴塞尔协议等新监管要求逐步实施,上市公司发行普通股票和债券已经无法满足现实融资需求,比如商业银行补充资本金的需求十分强烈,仅靠发股发债很难维系,而优先股是补充一级资本的可选工具。同时优先股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新型的固定收益产品。此外,能源、材料等行业的大型上市公司以及处于快速发展期的中小企业也有发展优先股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