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后,王欣到另一家公司当商业咨询顾问,乐业公司便要求王欣支付违约金。王欣指出:自己只是普通员工,违约金与补偿金差距甚大,显失公平,且她离职后,乐业公司一直没有支付过竞业限制补偿金,鉴于此,自己已单方面终止竞业限制协议。
那么,王欣能单方终止竞业限制协议吗?
【点评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总工会
竞业限制,是单位和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劳动者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协议如何签,法律做出了具体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协议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要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具体到本案,公司与王欣约定一次性发放王欣上年度工资的5%,作为竞业限制补偿金,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在合同终止后,连续三个月也未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所以王欣有充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单方终止这份竞业限制协议。反观乐业公司“凡进公司员工一律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这种做法明显不妥。提醒企业要合法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职工也可以要求细化竞业限制条款,以维护自身权益。润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