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22日凌晨1点多,50岁的陈某乘坐一辆轿车停靠在长宁路中山西路路口时,被巡查的民警从轿车内查获自制的枪支1把、子弹4发。经鉴定,这把枪支以火药发射为动力,具有杀伤力;4发子弹也都为有效子弹。当天,陈某被警方刑事拘留。后被依法逮捕。鉴于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当庭认罪,法庭依法从轻判处其拘役6个月。
邬某今年66岁。去年10月13日下午,他在地铁5号线东川路站因持有金属手铐1付及钥匙1把,被民警查获。警方委托相关部门对手铐检测,结论为:该手铐与警用手铐在功能、开启方式等方面相一致。据此,轨交警方认定邬某非法持有警械。根据相关规定,对邬某作出警告并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邬某则认为自己携带的是玩具手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对他的处罚决定。法庭公开审理后认为,认定涉案手铐属于警械证据充分,相关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遂判决维持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