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代理费起纠纷
2011年2月,《爱情公寓2》才刚发行,上海R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G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爱情公寓〉品牌授权及广告业务代理合约》。合约明确记载,R公司拥有20年专业国际品牌授权代理经验,G公司作为《爱情公寓》系列电视剧的作者、制片方和著作权人,拥有《爱情公寓》的著作权及注册商标,授权R公司为中国地区(含港澳台)的品牌授权和广告业务代理商,在合约期内,《爱情公寓》所有品牌授权业务均由R公司负责管理。
2012年2月,G公司与案外人陈先生签订《品牌图书授权制作合同》,约定由G公司将《爱情公寓》系列电视连续剧集的衍生图书的创作权、制作权和编辑权授予陈先生行使。同年8月,《爱情公寓3:遇见你,三生有幸》和《爱情公寓3珍藏版绘本》两本图书出版发行。当月,G公司还与案外人某公司签订《〈爱情公寓〉相关内容授权合约书》,将《爱情公寓》第三季、第四季的相关声像制品的发行权授予该公司。
去年4月,R公司要求结算相关出版物的报酬总计6.1万余元。G公司予以拒绝,双方矛盾由此产生。7月,R公司向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R公司认为,根据双方合约,在合约期内《爱情公寓》所有品牌的授权业务均由R公司负责管理。然而实际情况是,签约后G公司仅支付了两个项目的代理费,其他项目的代理费均未支付。因此,请求法院判令G公司支付其他项目的代理费10万元。
三个项目有争议
R公司认为,在以下三个项目上,他们公司应当得到相应的代理费用:一是帮助联系案外人陈先生撰写书稿,完成了《爱情公寓3珍藏版绘本》和《爱情公寓3:遇见你,三生有幸》两本书的出版发行;二是帮助联系音像制品的出版授权,出版了《爱情公寓3》20集完整章回版和《爱情公寓3》原声大碟两种音像制品;三是帮助联系客户销售《爱情公寓》品牌T恤、卫衣和手机壳。
G公司则认为,案外人陈先生最初虽由原告联系,但双方随后发生矛盾,被告直接与陈先生协商才完成了该项目。因此,被告有权拒付这个项目的代理费。关于音像制品,由于原告联系的合作方提出条件过于苛刻,被告自行联系了其他合作人。至于T恤、卫衣和手机壳的销售项目,G公司表示,早在与原告签订《合约》前,被告与相关公司的合作就已开始,这个项目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
并不是独家代理
法院日前作出判决:被告G公司支付原告R公司3.1万余元,驳回R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李志斌表示,从双方签订的《合约》来看,被告授权原告为中国地区的品牌授权和广告业务代理商,并没有独家代理的含义;原告在合约期间负责管理《爱情公寓》所有品牌授权业务,也并不排除被告直接对第三人授权。因此,原告关于享有《爱情公寓》品牌授权业务独家代理权的主张,法庭不予采信。
双方争议的三个具体项目:一是原、被告对两种图书的品牌授权业务这个项目有各自表述,但都确认由原告出面联系陈先生这一事实。法庭认为原告履行了这个项目的相关业务。二是原告成立于2008年3月,经营范围并无品牌授权业务,与“拥有20年专业国际品牌授权代理经验”不相符合。三是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协助被告联系客户销售相关T恤、卫衣、手机壳。对原告主张的该部分报酬,法庭也不予支持。
特约通讯员 章伟聪 本报记者 袁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