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江河于1995年至2011年,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或利用职务等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张胜涛等39人所送贿赂共计726万余元人民币、8000美元、价值9.1万元人民币的购物卡及价值31.59万港元的手表5块。案发后陈江河及其家属已退出受贿所得全部赃款赃物。
截至2011年8月,被告人陈江河对其本人财产中的252.61万元人民币、8.82万美元不能说明其来源。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江河不服判决,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