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明确了18种情形为违法行使职权行为,主要包括:
侵犯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合法权益的;
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人身自由的;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
违法采取变更、解除、撤销强制措施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警具,或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诉讼参与人的;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
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未按规定同步录音录像的;
隐匿、毁弃、伪造证据,违背事实作出鉴定意见,或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非法搜查,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
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回避的;
未依法依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阻碍律师履行法定职责的;
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办案的;
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利害关系人的;
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利害关系人打探案情、通风报信,或者泄露案件秘密的;
利用检察权或借办案之机谋取个人利益的;
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利用办案之机拉赞助、乱收费或占用房产及交通、通讯工具的;
未依法对诉讼活动、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其他违法行使职权的。
《规定》要求,检察院发现违法行使职权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隐瞒、包庇;检察院对投诉、举报反映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应当建立登记和及时分析制度;检察院对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发生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存入司法档案,有关调查处理情况进行内部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