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信他人
一日,韩某经人介绍,在自称为甲贵金属经营公司市场部总监的李某带领下至甲贵金属经营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处签署《客户协议书》,协议约定:甲贵金属经营公司为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的注册会员,韩某可通过电话或网络系统与甲贵金属经营公司进行贵金属现货交易及贵金属现货电子交易业务,交易标的为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的所有品种;甲贵金属经营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均不得与乙方私下达成交易,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承诺,利用客户资金从事代客理财业务,不得对客户进行类似收益保证的承诺。
韩某当日还签署了盖有“甲贵金属经营公司上海分公司”字样公章的《资产管理协议》和《投资咨询合同》,约定:甲贵金属经营公司为韩某提供专业化理财服务,委托资金为12万元,委托期限为6个月,预计资产管理的年收益为24%,公司承诺保本,若出现损失由公司承担。协议签订后,李某及甲贵金属经营公司上海分公司员工龚某为韩某办理了开户、入账等相关手续。当天下午,韩某投入账户资金12万元,李某负责独立操作。
没成想,2个月后,该账户亏损10万余元。韩某向甲贵金属经营公司上海分公司追讨损失无果,遂诉至法院。
讨回公道
审理中,甲贵金属经营公司上海分公司辩称,韩某所持资产管理协议上的公章系伪造,公司从未与其签订过委托理财协议,李某也不是公司员工。
经查,甲贵金属经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贵金属及黄金制品的经营;投资咨询服务。李某在公安机关调查中陈述其与甲金属经营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相识,平时带客户去开户,合同文本均由该分公司提供,印章也由该分公司员工加盖。
本案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韩某与甲贵金属经营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的《资产管理协议》及《投资咨询合同》均为无效;甲贵金属经营公司上海分公司应向韩某支付款项72542.58元;甲贵金属经营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上述支付义务的,不足部分由甲贵金属经营公司承担。甲贵金属经营公司及其上海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人士介绍,从事贵金属交易服务的公司因对经营场所、工作人员等管理不严,导致客户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况下,仍有理由相信其与该公司成立委托理财关系的,该公司应当向客户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无资产管理业务资质的公司擅自开展受托理财业务属于违法行为,其与客户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应属无效,公司应承担客户的资金损失。客户自身存在过错的,也应分担部分损失。 本报记者 钟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