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3: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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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原告获赔各项经济损失68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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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致大量财产损失
是“天灾”还是“人祸”?
法院判决原告获赔各项经济损失683万元
韩啸 江跃中
  本报讯(实习生 韩啸 记者 江跃中)一场特大暴雨引发苏州河水上涨,河水倒灌入上海尚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福公司)主要经营场所(地下室)部分,室内装饰装修、厨具用品、名人字画、烟酒茶叶食品等遭水淹没,损失惨重。尚福公司将水闸主管单位上海某生态商务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以及第三人上海某观光旅游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市二中院一审判决发展公司赔偿原告尚福公司各项经济损失683万元。发展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市高院。近日,市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2011年5月9日,尚福公司、发展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发展公司将位于大渡河路251号长风生态商务区1号绿地的商标火花展示馆建筑群房屋(含地下室)出租给尚福公司,租赁期限自2011年4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尚福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中型饭店、餐饮企业管理、销售工艺品、家具等。

  2015年6月17日凌晨,因特大暴雨引发苏州河水位上涨,河水漫入尚福公司经营场所的地下室部分,室内装饰装修、厨具用品、名人字画、烟酒茶叶食品等遭水淹没。尚福公司值班人员即时报警,经现场查看,确认事发当时1号绿地游艇码头水闸处于开启状态。随后,发展公司经尚福公司通知,前往共同处理抢救及善后事宜。嗣后,双方就水淹事件的责任承担及损失赔偿未能协商一致,遂涉讼。

  2015年7月29日,普陀区长风生态商务区管委会主持召开专家咨询组会议,针对此次水淹事件进行分析讨论,最终得出结论认为:大渡河路251号地下室被淹主要是由于灾害性天气导致;水闸主管单位对当时苏州河的水位瞬间暴涨没有合理预见,没有采取更为妥当的处理措施,增加了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地下室使用单位没有采取相应的防汛措施,导致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财产权益损害系因暴雨引发苏州河水位上涨,被告所管理的长风生态商务区1号绿地游艇码头水闸未予关闭,河水因此倒灌入原告经营场所(地下室)而导致。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发展公司赔偿原告尚福公司各项经济损失68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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