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应当按照《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办理再生育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1)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再生育申请表及本条例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3)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再生育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1)身份证明;(2)户籍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4)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5)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证明。
9.一方为上海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单独夫妻,如何办理再生育申请审批手续?
答:可到上海市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
10.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再生育申请审批手续?
答:可以。委托办理时,除提供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11.在上海市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之前,单独夫妻已经怀孕但没有生育的,如何处理?
答:判断单独夫妻生育第二个孩子是否符合本市单独两孩政策,以孩子出生日期为准,在上海市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之前单独夫妻已经怀孕,但孩子在政策实施以后(2014年3月1日)出生的,属于符合单独两孩政策。应按照新《条例》规定,补办再生育申请审批手续。
12.对于上海市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之前已经生育的单独夫妻,如何处理?
答:按照新《条例》实施以前的规定予以处理。
13.单独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原来享受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待遇是否要退还?
答:单独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详情可咨询街道计生办:646714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