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监禁从近代自由刑发展而来,英文是“life imprisonment”,直译就是限制其人身自由直到死亡。自从西方法学之鼻祖贝卡里亚在1764年《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废除死刑、以终身监禁替代的主张后,此刑罚措施备受瞩目。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也都先后将其纳入刑罚体系之中,特别是美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对未成年人实行不可变更的永无假释机会的终身监禁的国家。
而我国所谓的“终身监禁”制度与西方有所区别。1911年清朝颁布的《大清新刑律》规定了终身自由刑,称为“无期徒刑”。《大清新刑律》同时规定:受徒刑之执行而有悛悔实据者,无期徒刑逾十年后,由监督官申达法部,得许假释出狱。1941年晋冀鲁豫边区的《毒品治罪暂行条例》和《破坏财务惩治办法》以及1947年东北解放区的《惩治贪污暂行条例》均规定了无期徒刑,但因战争影响运用较少,新中国成立后的1979年《刑法》规定了无期徒刑。
但是,现实中由于我国无期徒刑偏重教育性功能,且采用有期徒刑的执行方式,又与真正意上的“终身监禁”有所区别,因此容易出现两个不合理后果:一是“死刑偏重,生刑偏轻”;二是演变成拥有特权之人逍遥法外的通道。
“终审监禁”一词之所以得以热议,正是因为我国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反腐需要,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行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从此,特大、重大贪污受贿犯们将迎来牢底坐穿的日子,但这一形势对于中国法治进程是喜是忧,还将拭目以待。江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