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平安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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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20日 星期二 放大 缩小 默认   
婚前一方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分手时不必平均分割
  陈先生:我和尤某恋爱两年准备结婚,为婚后共同生活,我父母出资帮我购买一处房产,登记在我和尤某名下。现因婚礼的事情双方发生矛盾,决定分手。但尤某认为这处房产登记在我们俩人名下,她有权分走房子的一半。我认为尤某未支付过房款,并且我们没有领取结婚证,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尤某无权分割这个房子,请问尤某是否有权要求分割这个房子吗? 

  律师解答:该房产应为陈先生和尤某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尤某有权要求分割。分割时在双方没有协议的情况下,考虑双方对房产贡献的大小,据此来确定分割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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