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又称报复性赔偿),是指法院所作出的赔偿数额大于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其目的是防止故意加害者重犯,同时也可警示他人。据说,该制度起源于1763年英国法官Lord Camden在HuckleV.money一案中的判决。在18世纪的英美法系,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诬告、恶意攻击、诽谤等使受害人遭受精神痛苦的案件。
我国在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首次规定惩罚性赔偿——只要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即可以主张成交价两倍的赔偿。针对很多消费者消费金额较小,成交价两倍也未必很好地保护消费者的问题,修订后于2014年3月15日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的,应当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200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和第9条规定,若出卖人欺诈或恶意违约,除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还应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
2009年2月的《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者故意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者明知而故意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数额为价款的10倍。修订后于2015年10月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目前只是在上述4个领域里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由于这项制度在我国实行时间并不长,以后还需不断完善。希望该制度既能严惩侵权人,使其愿意约束自己将来的行为),又能避免利益的重大失衡,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地发展。江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