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平安天平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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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3月20日 星期二 放大 缩小 默认   
夫妻离婚,能不能要求分割一方名下的公积金?
陈峰 江民
  李女士:我和前夫去年在民政局登记离婚了。我现在得知丈夫公积金账户有近十万元,当时离婚时没有提出来,现在还是不是有权要求分割?

  律师解答:《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因此,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公积金属于共同财产,夫妻协议离婚时未分割的共同财产,在离婚后可以向人民起诉要求分割。

  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 陈峰 律师 江民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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