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求出售手机公司承担退还货款及三倍赔偿的责任。出售手机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管辖,现在我该怎么应对?
律师解答: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由于你和卖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也未约定管辖法院,合同履行地应当为你的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同时,即使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但你作为原告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选择了向你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之规定,松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应当驳回出售手机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所以,作为网购的买家发现问题后,要放心大胆地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维权。
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 陈峰 律师 江民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