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
《关于本市实行<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就〔2011〕633号);
《关于向在本市单位就业的来沪人员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通知》(沪就促〔2014〕64号)。
二、申办条件
本市户籍:
1.本市户籍的各类应、历届毕(肄)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
2.需享受自主创业税收扶持政策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3.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的本市农业户籍转为非农业户籍的人员;
4.《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遗失后需补办的劳动者;
5.符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其他劳动者。
非本市户籍:
首次发放:在本市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的来沪人员(包括首次在本市就业和办理招工登记)。
补发:已经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但遗失、损毁的。
换发:已经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但损坏、载满、关键信息变更的,或者持外省市所发《就业失业登记证》需换发的。
三、申请材料
本市户籍: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2.户口簿;
3.本人二寸证件照2张;
4.未继续升学的应历届生需凭毕(肄)业证书;
5.遇有特殊情况的,需提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本人需填写《个人基本情况表》和《劳动力登记表》;
7.居住地办理的,需出示《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表(回执)》。
非本市户籍:
首次发放:1.单位申领:提交《个人基本信息采集表》同时,一并提交申领人本人填写、签字确认,并经单位盖章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及二寸免冠报名照1张(背书身份证号码和姓名)。2.个人申领: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本人填写并签字确认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二寸免冠报名照1张。
补发:1.个人申请: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本人填写并签字确认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二寸免冠报名照1张。2.单位原因造成补发申请:单位书面遗失证明;本人填写并经单位盖章确认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二寸免冠报名照1张(背书身份证号码和姓名)。
换发: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本人填写并签字确认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二寸免冠报名照1张;原《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办理程序
本市户籍:
1.审核通过:由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办妥;
2.审核未通过:告知未通过的原因。
非本市户籍:
首次发放:至单位就业登记所在地区就业促进中心提交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申领条件的来沪从业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为其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补发:至当前单位就业登记所在地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补发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人员,应在“来沪人员就业服务网”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换发:至单位就业登记所在地区就业促进中心提交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为其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五、收费标准 免费。
六、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59247703
温馨提示:为更好地向居民提供社区政务服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实行“刷证办事”,请您办理事项时务必带好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或社保卡、居住证、医保卡原件,谢谢配合!
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