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某村党支部书记召开“两委”班子会议,提议以虚开工程发票的形式来支付该村历年来拖欠的客饭餐费壹万余元。会后该村党支部书记找到某工程老板,指使其以虚构一项涂料粉刷工程的形式开具发票,最后该村党支部书记在发票和人工费清单上签字确认。
该名同志的行为违犯了《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不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或者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财务会计资料”的规定,因此受到党内严重警告的处分。
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反映出少数党员干部仍然存在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等问题。农村干部中依然存在只要不把钱放进自己的口袋,只要是为公不为私都没有关系的错误思想。村务监督委员会作为村级集体经济的把关组织,在日常对村务财务开支项目上,没能起到应有的监管。如果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管得力,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并进行告诫和提醒,就会挽救村干部走上错误道路。
吴瑜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