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银杏长廊
     
本版列表新闻
     
2019年12月15日 星期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酒驾?要不得!纪委这样说......
吴瑜斌
  2017年12月18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增加被处罚人有关信息采集项目的通知》。《通知》要求从2018年1月1日起,各地在按照一般程序对交通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时,应当调查被处罚人的政治面貌和职业信息,并在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填写。涉及中共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将被通报纪检监察机关。其中如果是医生、律师可吊销执照,法官、公务员、教师等可直接开除;并且如果是醉驾无论是否造成事故可拘役1-6个月;还有家长醉驾的话,子女考公务员、考军警学校、入党都会受到限制。

  近年来,党员干部酒驾、醉驾违纪案件上升明显,今年有11名党员干部因酒驾、醉驾被处罚。为了进一步加强全镇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的法纪意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坚决杜绝酒驾、醉驾问题的发生。今天,镇纪委就跟大家聊聊,为什么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的处分这么严?

  一、党纪严于国法,酒后驾车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不仅要受到法律惩处,也要受到纪律的严格处分。酒后驾车极易造成恶性事故,严重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201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驾行为做出严厉的处罚规定,而同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更是明确将醉驾定性为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

  党纪严于国法,党员酒驾触犯了法律,必然也触碰了党纪的红线。《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包括酒驾醉驾在内的党员干部违反法律行为做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二、酒后驾车绝不是小事,党员是有觉悟的先锋战士,必须带头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既是国家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深入人心的普遍共识。党员作为有觉悟的先锋战士,理应在遵纪守法等方面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党员酒驾醉驾,不仅与党章规定的“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等党员义务要求相去甚远,更会严重损害党的形象。酒驾醉驾害人害己,党员也应当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对组织高度负责的态度,带头遵纪守法,安全文明驾驶。

  三、严管就是厚爱,广大党员不能心存侥幸,企图蒙混过关,要坚决做到令行禁止。党的十八以来,为落实“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检监察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强化协作配合,进一步完善违法信息通报共享机制,加大案件和问题线索移送力度,做好纪法衔接工作。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深刻认识酒驾醉驾的严重危害性,摒弃侥幸心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做到安全文明驾驶。纪委监委对党员干部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的严肃处理、通报曝光,释放了监督无死角,监督常在、震慑常在的强烈信号。

  四、警钟长鸣知敬畏,廉洁自律守规矩,广大党员要把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春节临近,走亲访友、聚会应酬增多,党员干部除了要坚决杜绝酒后驾驶,还要崇俭戒奢、摈弃陋习,杜绝借过节之机搞违规吃喝送礼、公车私用、私车公养、公款旅游、借机敛财,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吴瑜斌

     
放大 缩小 默认   
   第01版:一版要闻
   第02版:古镇新闻
   第03版:水都新韵
   第04版:社区清风
   第05版:人文旅游
   第06版:泰安桥下
   第07版:银杏长廊
   第08版:漕溪拾贝
镇妇联举行“点亮心灯 与爱同行”圣诞亮灯仪式
酒驾?要不得!纪委这样说......
当“老党员”遇见“老战士”
淡泊以明志,宁静以致远
朱家角银杏长廊07酒驾?要不得!纪委这样说...... 2019-12-15 2 2019年12月15日 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