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5日,靳某独自一人前往住所附近的一家浴场洗澡。虽然该浴场的进口处设有警示牌提醒老年人洗澡要有人陪同,但靳某并未在意,仍坚持消费。然而没过多久,靳某便在热气腾腾的浴区大池内晕厥,工作人员发现后急忙呼叫120、110,并一起陪同将靳某送到医院急救,直至其家属赶来后方才离开。
但靳某未到医院就不幸死亡,经查明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且老人生前曾患有其他疾病。事后,浴场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已给付靳某家属6001元以表抚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任何人的人身安全负有必要的保护义务,该义务是有限的、必要的。现被告已在浴场入口设置了警示标志,且被告的工作人员发现靳某身体出现异常后,予以了积极的救助,可认为其已经尽到了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注意义务。原告认为被告虽设置有警示牌,但未阻止或拒绝靳某独自沐浴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