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收到传票
开庭传票发出后,来应诉的并非戚某本人,而是戚某的姨妈叶女士。叶女士称,2010年上半年,科纳公司找到做红酒批发生意的自己,称科纳公司的一个客户、南京路上一家酒吧需要一批平价红酒,希望叶女士可以供应。生意找上门,叶女士当然非常开心,她一口答应。
科纳公司又提出为了做账方便,要求叶女士提供一个工商银行的账户,公司会将红酒款打入叶女士指定的账户。由于自己没有工商银行的账户,叶女士就将外甥戚某的工商银行账户号码提供给了科纳公司。之后,叶女士根据科纳公司的要求,将7批红酒送至南京路这家酒吧。半年后,科纳公司要求叶女士开具发票。因为叶女士一时开不出发票,便与科纳公司协商,可能过段时间才能开发票。当时该公司并未明确表示反对。孰料才一个星期的时间,科纳公司已将叶女士侄子戚某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
未留付款证据
听了叶女士的介绍,法院追加叶女士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当法官询问叶女士对自己陈述的事实是否有证据提供时,叶女士懵了——个体批发红酒这么多年,一直是一手交酒、一手交钱,从未注意保留过证据。这次与科纳公司交易,也是科纳公司先将钱打入戚某的账户,自己才将红酒送出去的。钱都收到了,叶女士送酒时也没有要求对方签收。
主审法官注意到,原告科纳公司分七次向戚某的账户打款,每次均有零有整,且科纳公司在向戚某账户打款后,若是没有收到红酒,却继续打款,不符常理。但仅凭这点“不符常理”是无法定案的。这时,叶女士突然想起科纳公司的业务员小孙曾经给自己发过短信,要求开出已售红酒的发票,便马上将存在手机里的短信在法庭上出示。科纳公司认可短信内容的真实性,但坚持认为自己没有收到红酒,要求叶女士按责任比例分摊已经支付的货款。法官要求科纳公司提供货款的详细财务记账情况,遭科纳公司拒绝。
认定交付货款
杨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一般交易过程中,个人之间发生的即时买卖行为,不要求对方签收的情况很常见。科纳公司在没有收到货物的情况下,于3个月内,分7次将数额不等的款项汇入叶女士指定的账户,显然不合常理。另外,事过半年之后,科纳公司的业务员又发短信给叶女士,要求开具发票,按财务记账的一般操作流程,应当视为提示结算的行为,即认可叶女士已经交货。此外,法院要求科纳公司提供该笔账款的详细财务记账情况,遭科纳公司拒绝。综合以上情况,法院确认叶女士已经交付货物的抗辩成立,未支持科纳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报记者 郭剑烽 通讯员 陈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