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20日晚上8时48分许,宝山分局交警支队在宝山区潘广路联杨路依法检查,一辆黑色雅阁轿车的驾驶员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5毫克/100毫升。交警要求驾驶员出示身份证、驾驶证等相关证明,然而神色慌乱的驾驶员却迟迟拿不出驾驶证。在交警的盘问下,驾驶员安某向交警承认,自己其实根本没有驾照,也并不是这辆雅阁轿车的车主。之后安某打电话联系了雅阁车的真正车主张某,张某匆匆赶至现场,与安某一起向交警解释了事情的原委。
原来,安某与雅阁车车主张某两人是好友,当晚两人在宝山区联杨路上的一家饭店内吃饭并喝了几瓶啤酒。饭后,安某便搭了张某的车打算一起离开。张某将车钥匙插上后,忽然想起有事要办,就让安某坐在车子内等他,自己又返回饭店。而正在学驾驶的安某见张某没有将钥匙拔去,便产生了趁此机会开开车过把瘾的念头。他坐上驾驶室的位置,将车开上了马路。然而只开了200米左右,就在潘广路联杨路路口遇到了交警的检查。
检察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安某在尚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