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段时间以来,普陀区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办案中发现,部分律师存在较为严重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严重影响和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秩序。例如,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的刘律师为承揽业务,在明知自己侦查阶段的委托已被取消的情况下,擅自修改侦查阶段委托书的时间,并持修改后的委托书前往检察院要求阅卷,被办案人员发现并当场制止。
又如,上海中企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接受王某的委托,担任一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但经检方审查,委托人王某系犯罪嫌疑人的朋友,而非其近亲属,且被告人亦未指定王某代其委托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亲自委托辩护人,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朋友,王某并没有资格进行委托,然而律师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然接受其委托,违反了法律规定。再如,上海甄涛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先接受不适格的委托人委托后,前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由犯罪嫌疑人本人重新签署一份委托书,从而取得辩护权。
针对上述违法违规情况,普陀区检察院已分别向上述律师事务所所在的区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正确运用和实施,维护本市律师行业的正常执业活动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