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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行政处罚诉讼案揭开保健品推销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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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11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一起行政处罚诉讼案揭开保健品推销黑幕——
“养生之旅”原是“骗购陷阱”
袁玮 吴艳燕
图 CFP
  本报记者 袁玮 特约通讯员 吴艳燕

  “您用过花旗参吗?”“听您声音特别年轻,还不到65岁吧?平时身体还好吗?今天给您打电话主要是我们花旗集团为了回馈上海的新老顾客,将举办免费养生游。这次旅游第一是为了做品牌宣传;第二是为了推广我们的养生基地……”

  2011年以来,本市多个地区的老年人陆续接到自称花旗集团工作人员打来的邀请电话。部分老年人接受邀请踏上两天一夜的“养生之旅”后,才发现这原来是一家名为赫谷的公司打着“花旗”的旗号推销保健产品。

  假借旅游推销产品

  赫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主要经营保健产品。自2011年9月起,赫谷公司以每盒60元左右的价格从三港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那里采购“花旗·金竹康”“花旗·芯脉通”“花旗·傲骨”“花旗·欧克”“花旗·一氧化氮”“花旗·胰特康”等6个品种的“花旗”系列保健产品,并在本市销售。

  为提高销售量,赫谷公司搜集了本市大量私人电话,以60岁以上的老年人作为目标人群,要求员工使用公司统一设计制作的含有欺骗性的预设话术,以假冒的美国花旗集团、花旗银行等名义邀请老年人免费参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为增加可信度,赫谷公司向愿意参加旅游的老人赠送号称价值668元的“美国花旗苏州疗养基地贵宾券”,而该基地实为赫谷公司租借的苏州甪直某酒店会务场地。

  推销过程中,赫谷公司向老年人播放宣传视频和PPT,并借所谓的模拟试验,向老年人证明其“花旗·芯脉通”产品具有清除“死血”的作用,宣称“花旗”系列保健产品具有治疗高血压、糖尿病、关节炎等疑难疾病的功效。为进一步迷惑老年人,赫谷公司安排无行医资质的员工假扮中医为老年人现场把脉,并对照调查表中老年人自己填写的患病情况为其“诊断”,同时借机推销“花旗”系列保健产品。最后,销售人员以798元/盒(2012年2月以后调价至898元/盒)的价格向老年人销售上述产品。

  不服处罚提起诉讼

  去年末,市工商局检查总队陆续接到多名老年消费者的投诉,内容均为听信宣传购买了大量“花旗”系列保健品,服用后发现并无效果。

  同年11月7日,市工商局检查总队正式受理此案,经调查认定,赫谷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于今年6月18日对赫谷公司作出处罚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罚款,两项合计250余万元。

  在此期间,赫谷公司向举报、投诉的消费者作了退款处理。公司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徐汇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副局长上法庭回应

  9月12日,徐汇区法院第13法庭开庭审理赫谷公司不服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案。市工商局副局长钟民作为被告代理人出庭应诉。

  赫谷公司在陈述诉讼请求时认为,被告对案件调查事实不清,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不足。处罚所认定的违法所得有出入,并非消费者都是听了原告的宣传而购买产品,有些是通过朋友介绍购买产品的。被告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应该适用《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的相关欺诈条款,而应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虚假宣传的条款处罚,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市工商局检查总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钟民在答辩中回应:原告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使用了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违反《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检查总队对原告作出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法院判决维持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掺杂掺假商品、虚假标价等欺诈方法,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前款所称的欺诈,是指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本案中,原告针对老年消费者组织的活动名为免费旅游实为会销活动。在会销活动中,原告对花旗制药公司的企业形象、“花旗”系列保健品的功效进行虚假宣传,虚构所谓“死血”概念,演示“模拟实验”及假冒中医“把脉”、诊断疾病方式推销花旗系列保健品,应属于消费欺诈行为。检查总队对原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故法院作出维持处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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