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拉吃的那种树叶”、“有育儿袋的大老鼠”,那是什么玩意儿?原来就是“桉树叶”和“袋鼠”!导游为什么不直说?因为怕游客由此联想到“桉树精油”、“袋鼠精”之类的土特产,于是导游谨小慎微地讲解,小心翼翼地“避嫌”,惟恐被认为涉嫌违反旅游法而遭投诉。
适逢“旅游新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开始实施,始料不及的是,这一下子,“消费”成了敏感词和忌语,导游讳莫如深,谈“购物”色变。
取消了长期以来旅游过程中的“强制购物”,团费的上调自在情理之中;禁止“导购”及其回扣,保护游客的利益,固然是好事一桩,但是,一方面是不少游客认为多付了钱却未得到质量更高的服务,一方面则是游客购物和参加自费项目的意愿得不到满足。
旅游法的宗旨是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说,也应该让旅游者在旅游中更称心如意。但由于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从各自的立场与利益着眼,彼此很难设身处地为对方考虑问题。同样一部法律,持不同的立场,就会有不同的解读,“有法可依”变形为“为我所用”的市侩哲学,“有法必依”也就无从遵循。
以旅游购物为例。由于旅游法在法制层面做了明确规定,对整饬旅行社及导游诱客到指定地点特定商家购物,甚至强行购物的乱象,无疑有着积极的作用。但现在旅行社及其导游却貌似为了“守法”、为了“规避风险”,不愿为游客提供购物的方便,这就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一律不安排购物,岂不是成了一种新的刁难?从本质上说, 某些旅行社和导游的动机和安排,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守法,而是以我为中心的自私自利,是故意的消极的有赌气性质的不作为,甚或就是对旅游法一种变相的对抗和抵制。须知,仅仅在旅游计划中剔除购物点、绝口不提自费项目,并非意味提升了旅游的质量。真正的遵守法律和执行新规,应该是既让经营者合理合法地有利可图,也让旅游者从优质的服务中获得实惠、感到满足。如果没有实现这样的两全其美,可以说就是旅游法没有得到有效施行,法制规范也就落了空。
从这个目标考量,从矛盾的主要方面来说,旅游经营者无疑首先要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以积极的心态、正确的理念全面理解旅游法的精神实质和具体法规,自觉地遵守之执行之。仍以游客购物为例,在不违法不强制的情况下,人性化地为游客提供方便,导游充当义务“导购”,完全在情理之中,而无需弯弯绕地“避嫌”,说什么“有育儿袋的大老鼠”。即便从做生意的角度看,为招徕更多客源,以贴心的服务赢得良好的口碑,又何乐而不为?眼下,团队游客减少、自由行散客数量剧增的倾向已然出现,旅游经营者难道不该多一点危机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