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张小姐与婚介所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并交纳1.5万余元服务费,约定婚介所在半年内提供服务,介绍条件合适的男性。婚介所还承诺,如半年内不成功,将免费为张小姐继续服务。随后,张小姐在婚介所的安排下有了几次约会,但都没有进展。今年3月,张小姐在一份报纸上偶然发现这家婚介所刊登了一名公务员的征婚信息,认为跟自己较匹配,就要求婚介所安排见面。婚介所却告知张小姐,这名公务员患上癌症,不愿意继续征婚,无法约见。然而,没过几天,张小姐在那份报纸上又看到同样内容的征婚信息,顿时觉得自己受了欺骗,要求婚介所退还剩余期限的服务费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对此,婚介所方面迟迟没有给出答复,故张小姐于8月份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婚介所称刊登这条“公务员征婚信息”是广告公司操作失误,但广告公司与婚介所是合作关系,广告公司的信息均由婚介所提供,因此可以认定广告公司的行为经过婚介所的认可。婚介所没有通知广告公司撤下这条信息,表明该男士仍然同意征婚,这与婚介所告知张小姐的信息不符,有违诚信。张小姐主张婚介所退还合同解除后剩余期限的服务费5000元,法院予以支持;至于违约金,因为双方的违约金条款约定不明,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