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提示与说明义务
新《消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现实中,经营者未尽到相关义务的主要有:
● 某婚庆公司的格式合同中,与消费者约定了提供最高级别的“金牌”服务,但最关键的司仪、摄像、化妆等具体服务人员姓名和相关服务标准却是空白。
● 沪上某知名连锁健身机构在合同中约定,消费者单方提出解除合同须承担30%的违约金,但却未以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 某知名教育培训机构与消费者签订的学生入学注册合同与学生注册登记表中,显示消费者注册的课程为“五个级别固定”,但具体的服务内容和应达到的质量均未作约定与说明。
单方面设置霸王条款
新《消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现实中,经营者未尽到相关义务的主要有:
● 沪上某知名健身服务连锁品牌的会籍合同规定:会所管理层在以下情况时有绝对权利撤销任何会籍:a如管理层合理地认为该会员之行为损害会所或会所内其他会员的利益,即使该行为尚未受到其他会员投诉,管理层仍然可以在未作预先通知的情况下,即时撤销该会员会籍;b如会员违反了现行会员章程及会所使用规则,管理层仍然可以在未作预先通知的情况下,即时撤销该会员会籍。
● 某婚庆服务公司的格式合同条款约定:摄像摄影服务自合同签订后三日内解除合同(或者取消服务)的,全额退款;超过三日的不予退款,且须按实际服务内容全额收取;司仪、化妆自确认单签署之日起,不予退款。
● 某英语培训机构的课程合同中规定:学员可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退学申请单》申请退学(办理华夏银行分期付款的不得退费),但因此在银行产生的手续费须由学员承担。甲方将在扣除退学手续费人民币壹仟伍佰圆整、银行要求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刷卡手续费用后,将剩余款项退还给学员。超过5个工作日申请的,甲方将不再受理。
● 上海某高档五星级酒店的婚宴预订合同中规定,消费者于婚宴举办日前超过4个月,告知取消婚宴的,将收取婚宴总金额的20%违约金;在婚宴举办日前1至3个月,告知取消婚宴的,将收取婚宴总金额的80%违约金;在婚宴举办日前30日内,告知取消婚宴的,将收取婚宴总金额的100%违约金。
本报记者 陈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