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方兴未艾,但不同业务涉及不同的监管机构,存在许多交叉和不明确的地带。如第三方支付,互联网企业利用移动通信技术提供新的渠道和方式来介入支付业务,但离不开银行的基础服务支持,如客户身份认证和最终资金结算,这些属于银监会的监管范畴。
今天开始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交银施罗德基金相关人士认为,基金公司需防范与互联网金融公司合作推出理财产品的潜在关联风险,包括信用风险、网络安全风险及互联网企业与金融企业间风险隔离的相对缺失,而可能累积爆发的系统性风险。
嘉实基金副总经理李松林在谈及互联网金融发展时表示,互联网公司业务发展的特点是敏捷、创新、试错,而金融公司更多强调审慎。因而,对基金公司而言,更加精细化运作,既要解决眼前的问题,更需要从长计议。
市消保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伴随上海金融业发展,股票市场、债券市场、保险市场等各类金融市场得到较大发展,信托、资产管理、财务管理、金融租赁、网络金融等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也风起云涌。但金融业快速发展,需要消费者也快速成长,正确理解、接受、理性消费众多金融产品。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是卖方市场下金融消费方式和消费理念,缺乏自由选择、自主消费。这种金融业发展与金融消费水平之间的客观落差,容易引致消费者权益受损。面对金融发展与金融消费水平之间的客观落差,政府或社会给予关注、法律或法规及时调整,都是必要的。但政府或社会监督手段、方式仍有待进一步提高。
本报记者 陈杰 许超声